学校章程

浙江工商大学章程

浙江工商大学前身是创建于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杭州商学院。1999年杭州应用工程学校和杭州化学工业学校并入,2001年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并入。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学校被确定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和教育部共建大学。2017年,学校被确定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诚、毅、勤、朴”的校训精神,坚持“专业成才、精神成人”的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人文情怀、专业素养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大商科”人才,以“创新强校,特色名校,融合发展,力争一流”为发展战略,努力建设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浙江工商大学(简称浙商大)。

学校英文名称: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缩写ZJSU)。学校网址为http://www. zjsu.edu.cn。

第三条 学校拥有下沙校区和教工路校区。下沙校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教工路校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49号。学校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49号。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依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做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学校设立法律事务、监察、审计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校内听证和争议裁决制度,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民主管理,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处理各项事务坚持决策民主、执行高效、处理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处理行政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委任制;处理学术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选举制或其他民主推荐方式;属于咨询性质的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聘任制。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等履行职责。

第十条  以下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三)涉及师生员工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可能引发特别风险的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行机制,维护办学秩序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员工的岗位,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学校积极推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自身优势和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推动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鼓励科研团队建设,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丰富和发展现代大学文化,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领导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二)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着力构建“大思政”工作格局,加强大学文化建设,规范管理高校各类学术组织、学生社团,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培养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积极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应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做出决策。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工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浙江省监察委员会驻浙江工商大学机构,与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需要设置学院以及其他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中层干部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下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建设和评价;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计划方案,科研项目推荐,科研成果奖项的审查、评定或推荐;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学术纠纷的裁决;

(七)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八)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决策和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授权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一级学科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开展活动。学位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学院院长和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修改学校学位授予办法;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审议学校学位点的设置和调整;

(三)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四)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审定,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位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位分委员会,并授权学位分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一级学科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学位分委员会。

学位分委员会按照学位委员会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接受学位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岗位需要、聘用条件和规则,负责各类岗位的聘用。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有关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咨询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积极推进落实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院实施院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等机构。

第五十条 学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德育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四)建立学院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五)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本学院人员的聘任、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学院的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事务;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学院事业的创新发展;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直接负责或授权副院长负责本学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学校和本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全面建强二级学院党组织,完善党政共同负责制,有效落实党组织管思想、管人才、管干部、管政策的职责要求。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学院党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整体推进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学院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章程或议事规则。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决定相关委员会是否合署,其职责和权限可参照学校相关的规定制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分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系、室、所等机构,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设立在学院的研究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学校名誉和权益;

(二)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设立各类岗位,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休假和参加实践锻炼制度。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或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内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评奖评优,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留学生可以申请留学生奖学金;

(三)根据一定条件享有选择专业的权利;

(四)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参与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在品行修养、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等方面获得公平、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专门机构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七十一条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特别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降低办学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学校的办学活动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和学校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努力承担社会责任,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学校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鼓励师生员工踊跃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师生员工的监督。

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注重校本评价,也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八十三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学会、协会、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有关各方共同发展。

第八十五条 浙江工商大学校友涵盖以下几方面的人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并入机构、分支机构接受过教育的学生;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并入机构、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学位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作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由设计元素“浙(Z)商(S)大”构成,核心图形如同大树或打开的书本,具有百年树人和崇尚学术的文化象征意义。图形顶端向上飞翔的曲线像钱江潮,寓意学校师生积极向上、充满活力。标识底部两侧的橄榄枝,象征和谐和平。中英文校名围绕主图形,组成环形组合,强调学术性和庄严感。学校徽志的标准色为宝石蓝和橄榄色。

学校徽章是标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供师生员工佩戴。教职员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为黄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为红色。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同表东海风泱泱》由胡颖之作词、吴作求作曲,创作于20世纪40年代。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8日。

第十一章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并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正案,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3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按照第九十四条的程序和要求启动修订程序。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或学校党委授权的章程委员会行使。本章程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